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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力量办学

[ 来源:中国日照 发表时间:2004-5-2 18:46:19 阅读:

申请社会力量办学的必备条件
    1.单位申办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个人申办,应当是非在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本地正式户口;市外单位来我市办学,必须与本市内单位联合办学。
    2.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
    3.有具备相当学历、业务专长和管理能力的专职校长或主要负责人,专职校长或主要负责人的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4.有一定数额的办学启动经费和办学保证金。
    5.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的教育场所和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所必须的设施、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
    6.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相对稳定的合格的专、兼职教师和行政管理人员。
    7.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
    8.符合国家、省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社会力量办学段提交的材料
    1.申办报告。
    2.组织机构、办学章程、方案、规划。
    3.申办单位或个人的资格证明材料。
    4.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拟聘教师和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
    5.办学资金及经费来源证明。
    6.办学场所、教学设施、设备使用、房屋租赁合同等证明。
    个人办学的,须提供具有担保能力的组织出具的担保证明;联合办学的,须提交联合办学协议;外省、市来本市联合办学,须提交所在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

    社会力量办学审批规定
    1.举办初中以下层次的学校,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举办普通高中、职业高中(中专)、成人中专等中等层次学历教育的学校,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举办非学历高等教育层次的学校,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2.举办实施艺术、体育、卫生、财经、法律等培训的教育机构,经有关业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管理权限审批。
    3.举办技工学校、职业资格、技术等级、就业技能培训等教育机构,由县以上政府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按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原来已经批办的教育机构,由现行审批部门负责审查,不符合条件的进行整顿直至取缔,符合条件的准予继续举办,相关单位做好移交手续。


    社会力量办学批办时限及广告发布
    1.审批部门应当在受理申办学校和教育机构的一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答复,符合条件并批准的,发给办学许可证,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办单位或个人。
    2.批准举办学校和教育机构的招生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不准带有“农转非”、“安排工作”等许诺。要说明教育机构名称、办学性质、办学形式、收费标准、证书发放等有关事项,并注明广告批准文号,广告一经审定,不准随意改动,招生广告审批文号必须与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社会力量办学工作流程图

举办者具备规定的办学条件,向审批部门提交并有材料

20日内审批部门审查有关材
料,并对办学条件进行实地
考查


具备条件者同意办学,10日内行文公布,颁发办学许可证
   
不具备条件者
不准办学,10
内书面通知申

举办者凭《办学许可证》
到有关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刻制印章、开设银行账户理招生广告等

举办者的招生广告招生宣传材料须报审批部门审查批准备案后方可向社会布置
审批部门每年对办学情况进行一次评估,视情况决定继续办学、 治理整顿、停止办学
检查情况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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