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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办服务型、商贸企业、现有服务型、商贸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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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日照 发表时间:2004-5-21 19:51:26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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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据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 2、《中共山东省委、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的决定》(鲁发[2002]24号) 3、《中共日照市委、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的决定》(日发[2003]2号) 4、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 二、申请 1、申请条件: 新办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递交书面认定申请。现有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其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含30%)以上,并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递交书面认定申请。 2、申请受理单位: 中央、省、市属新办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现有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的认定工作由市劳动就业办公室负责。 3、申请认定需报送的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 (4)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5)企业与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机件); (6)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7)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8)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审理 新办、现有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符合条件的,劳动保障部门7个工作日内核发《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企业凭相关证明向主管税务机构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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