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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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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日照 发表时间:2004-5-21 19:52:40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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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操作规范
一、依据: 1、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1990年1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66号) 2、山东省实施《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细则(1992年2月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25号) 二、申请 1、申请受理部门: (1)中央、省属驻鲁单位申办劳服企业由省劳动保障厅就业办审核。 (2)市属以下单位申办劳服企业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的就业服务机构审核。 2、申办条件: (1)对有主办或扶持单位的,有主办单位或扶持单位提出申请,并经主办或扶持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对有失业人员、下岗职工、企业富余人员自愿组织起来、自筹资金兴办的劳服企业,由该单位直接向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2)拟申请劳服企业认定的单位应以安置失业人员、下岗职工和企业富余人员为主要目的,且安置上述人员达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以上(含60%),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从事特殊行业产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还应按国家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符合以上条件的企业或个人,向劳动保障部门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随同上报企业安置失业、下岗职工花名册及相关证件。 三、审理 劳动保障部门就业服务机构自收到申请单位申请之日起,一周内给予答复,符合条件的,认定为劳服企业,并颁发《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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