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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事务代理和档案托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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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日照 发表时间:2004-5-21 19:53:14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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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事务代理
(一)资格审查。申请办理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代理的单位,持营业执照副本和单位介绍信,个人持本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写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合格后填写《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代理合同书》。
(二)在合同约定代理期内,委托方应履行所承担的各项义务,并协助办理与劳动和社会保障代理相关的其他事宜。
(三)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代理实行有偿服务,委托方应按规定缴纳服务费。
二、档案托管
(一)办理档案托管需提供的有关资料: 1、国有、集体单位申请代存职工档案的,由单位出具书面申请及详细说明,填写《劳动代理登记表》,提供代存档案人员花名册和托管者本人档案。
2、合资、股份、私营单位申请代存档案的,由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出具“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证明以及托管人员花名册、托管本人档案。填写《职工档案委托管理登记表》。
3、失业职工、失业人员从事个体企业、自谋职业申请代存档案的,持身份证填写《职工档案委托管理登记表》并提供失业保险机构出具的转档手续以及本人档案。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的,应先完备招用手续,再办理档案托管手续。
(二)审核档案、签订托管合同
1、单位或个人需托管的人事档案,应原始封存提供给管理方,档案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托管条件的,不予接收。符合档案托管条件的,需对档案材料逐一列出清单,双方各执一份。
2、开展档案委托管理业务坚持单位、个人自愿的原则,管理方与委托方签订《单位委托档案管理合同书》或《个人委托档案管理合同书》。
(三)其他事宜
1、委托方应一次性付清档案托管服务费。
2、委托方凭《职工档案委托管理接收证明》,从签订档案托管合同之日起30天内,到市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逾期不缴者视为自动停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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