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据 山东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1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通过) 二、申请 1、申请条件 用人单位确定录取人员后,应在30日内持招用人员花名册到市劳动就业办公室接受用人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领取《招用人员登记表》,填写后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以此作为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依据。 
2、办理用工备案手续时应提交的材料: (1)首次招用人员的单位持劳动工资立户证明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招用人员登记表》(填写时须用钢笔,做到字迹清楚、工整,并不得涂改); (3)录取人员毕业证、户口证明、职业资格证书、初高中毕业生还需提供劳动预备制培训证明; (4)自谋职业人员还需提供营业执照或用人单位证明信。 三、结果 市劳动就业办公室接到材料后,审理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并告知原因,退回申报材料;经审查通过的,为所招人员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随到随办。 对招用职工不办理用工备案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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