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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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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日照 发表时间:2004-5-4 9:07:41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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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民政府,岚山办事处,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高等院校,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安全生产工作,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鲁政发〔2004〕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提高认识,明确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 1.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持不懈地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是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衡量各级政府执政水平和领导能力的重要标志。各级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执政为民、建设“平安日照”的高度,充分认识安全生产的长期性、艰巨性,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推动各项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2.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建设“平安日照”为目标,以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为总抓手,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着眼于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完善安全监管措施,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实施科技兴安战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好转,努力实现安全生产状况根本好转。 3.奋斗目标。自2004年起,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逐年递减5%。到2005年,建立起完善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全市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到2010年,力争全市安全生产状况实现根本好转,亿元国内生产总值死亡率、十万人死亡率等指标居国内、省内先进水平。 二、建立自我约束机制,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 4.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生产经营单位法人代表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负责。要制定完善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加强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的排查、报告、监控和整治,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制定事故抢险预案,并定期进行模拟演练,提高企业和职工抢险自救能力;积极采用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技术培训,不断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技能。 5.建立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在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建筑企业实行安全费用提取制度,条件成熟后逐步推广到其它行业,形成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长效机制。安全费用由企业自行提取,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尚未实行安全费用提取制度的生产经营单位也要根据实际需要,确保安全生产投入,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据实列入成本费用。 6.实行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对矿山、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和渔业生产、人员密集场所、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建筑施工、城市燃气、特种设备等领域或行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收取一定数额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安全事故的,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具体办法由市安监部门商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研究制定。 7.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必须严格执行“三同时”规定。安全生产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矿山建设项目和生产、储存危险物品、使用危险化学品等建设项目以及具有较大安全风险的建设项目,要对安全生产条件预先进行专门论证和评价,提出安全生产措施和方案。安全风险较小的建设项目,要对安全生产条件及安全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并编制安全专篇。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未经安全审查的,不得开工建设;竣工后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凡建设项目未经“三同时”审查的,有关审批部门不予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8.搞好安全生产培训教育。要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重要工种人员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规范的安全生产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9.推进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全面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要加大科技投入力度,实施科技兴安战略,加强安全生产科技研究和推广应用。按照国家制定颁布的重点行业、领域安全技术规范和安全质量标准,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建立起各生产环节、各岗位安全质量责任制。企业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和行为,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做到规范化和标准化。加快安全生产信息化管理系统的推广应用,建立起完整详细的安全生产台帐,提高信息统计工作的准确性,推动安全生产管理和职业卫生的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三、依法强化监管监察,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10.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各区县政府、办事处、管委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调整充实工作人员,保障办公经费和工作条件。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都要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管人员,村、居、社区要安排专人负责安全生产工作,不断完善“三级机构、四级网络”。从今年起,要在3年内逐步建立市、县两级安全生产监察大队。要加强安监队伍的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11.加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和执法力度。要利用各种形式大力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提高全民安全生产法制意识。各级安监部门和具有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要增强执法意识,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各类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要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把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任务,坚持不懈地抓下去。要积极探索对不同所有制企业和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开展安全生产监管的有效途径,督促企业及早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整改,达不到整改要求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坚决予以关闭。 12.严格实行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行业新开办企业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已设立企业要于2004年底前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负有行政许可职能的政府部门,要把安全生产条件作为重要审查内容,坚持“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凡达不到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一律不得审批。对未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13.严格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事故发生后必须按规定及时上报。对发生的各类事故,坚持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按照职责权限,认真调查处理。必要时,可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规定,商请检察机关司法介入。要依法对受到生产安全事故伤害的员工或家属给予经济补偿,促进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工伤保险制度,及时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14.实行举报奖励制度。为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安全生产的监督作用,查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维护安全生产秩序,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举报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均应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发生在我市境内而隐匿不报的生产安全事故、重大事故隐患、未取得安全生产审批而从事有关活动的行为和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其它违规行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法及时组织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举报事项一经查实,将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15.提高高危行业市场准入标准。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制定完善产业政策,从严控制高危行业市场准入,逐步淘汰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和技术装备。今后新建露天采石场年开采量必须在5千立方米以上,现有合法采石场在2005年底前达不到5千立方米以上规模的,不再办理延续手续。新设立和改建、扩建的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及新设立的危险化学品运输和道路客运企业,必须符合产业政策、技术标准和规划布局,现有企业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收回证照,限期关闭。 四、加强组织领导,构建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16.认真落实各级领导“一岗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本行业、本系统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要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总体战略布局,与经济和社会稳定工作同时安排、同时部署、同时总结、同时考核,安全生产工作的情况要列为各级领导干部年度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要坚持和完善安全生产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协调解决本地安全生产问题。调整、充实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强化安委会及其办公室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检查和指导协调职能。 17.强化“双基”工作,加大政府对安全生产的投入。各级政府要把“双基”工作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总抓手,深化“双基”工作措施,制定“双基”工作考核办法,促进“双基”工作深入发展。要建立完善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认真落实《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日照市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日政办发〔2003〕50号),充分利用现有应急救援资源,加强调度、协调,紧急情况下实施统一指挥,增强抢险救援能力。搞好重大危险源和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普查登记和监控工作,建立生产安全预警机制。要加大政府对安全生产的投入,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安全生产基础设施、支撑体系建设、宣传教育培训、表彰奖励和应由政府统筹的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整治、支持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改造等。 18.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安监、经贸、公安、交通、水利、海洋与渔业、国土资源、建设、外经贸、教育、邮政、通信、信息产业、林业、环保、旅游、质监等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具体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担行政监管责任。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部门要设立或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机构,配备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能。部门之间要团结协作,密切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工会、共青团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组织开展群众性的安全生产活动。各职能部门都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网站及信箱,加大对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和新闻媒体监督,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19.实行“一票否决”制度,严肃行政责任追究。严格落实法律法规关于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凡《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等法定手续不全的矿山,有关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准供电和供应炸药,对擅自供电和供应炸药或倒卖炸药、私自制造炸药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未经批准、未取得许可证或资质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的,要严肃追究生产经营单位及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未经安全生产审查擅自审批许可的有关部门,要追究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和有关人员责任。1年内凡发现1个区县存在2处、1个乡(镇)存在1处非法开采的矿山,1个区县存在3处、1个乡(镇)存在2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以及区县、乡(镇)属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发生2次以上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要严肃追究区县、乡(镇)政府负责人的责任。凡1年内发生1起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或2起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区县政府要向市政府作出检查。对市政府下达的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由市安委会办事机构每月进行调度、考核、公布。对在安全生产工作和事故抢救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功人员,要给予表彰奖励。安全生产年终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对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当年一切评先树优资格。具体办法由市安监局会同市人事局制定。 20.做好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纳入宣传思想工作的总体布局,各新闻单位要把安全生产列入工作计划,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各级党委、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的重大举措,宣传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典型和经验,曝光忽视安全生产、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典型事例。大中专院校和中小学要开设安全知识课程,提高青少年在道路交通、消防、城市燃气等方面的识灾和防灾能力。认真总结“双基”工作和群众性安全文化建设的经验,精心组织好“安全生产月”活动,努力形成“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舆论氛围。
日 照 市 人 民 政 府 二○○四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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