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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

[ 来源:中国日照 发表时间:2006-2-9 8:56:00 阅读:

 政策、资金双双青睐“垃圾发电”

  昨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作为《中国可再生能源法》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
》的配套法规,明确给出了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审批和管理方式。《规定》所称可
再生能源包括:风力发电、生物质发电(包括农林废弃物直接燃烧和气化发电、垃圾
焚烧和垃圾填埋气发电、沼气发电)、太阳能发电、海洋能发电和地热能发电。此规
定是继鼓励国内各类经济主体参与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之后,给企业进入可再生能源
发电产业提供了指导方向和实施标准。

  四类项目可申报资金支持

  为鼓励可再生能源的电力发展,《规定》要求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实行中央和地
方分级管理,并需将发电规划纳入同级电力规划。主要河流上建设的水电项目和25
万千瓦及以上水电项目、5万千瓦及以上风力发电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
准或审批。其他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审批,并报国家发展和改革
委员会备案。生物质发电、地热能发电、海洋能发电和太阳能发电项目等四类项目可
向国家发改委申报政策和资金支持。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张国宝曾指出,根据《规定》
,发电企业应当积极投资建设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并承担国家规定的可再生能源发
电配额义务。大型发电企业应当优先投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

  电价可按招标价格执行

  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不同类型可再生能
源发电的特点和不同地区的情况,按照有利于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经济合理的
原则确定,并根据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技术的发展适时调整和公布。实行招标的可再
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按照中标确定的价格执行;电网企业收购和销售非水电
可再生能源电量增加的费用在全国范围内由电力用户分摊,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国家
电力监管委员会负责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的运营监管工作,协调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
的关系,对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和结算进行监管。

  允许企业和个人投资小型项目

  《规定》要求电网企业根据长期发展规划要求,开展电网设计和研究论证工作,
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和需要,积极建设与改造电网,确保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上网对
直接接入输电网的水力发电、风力发电、生物质发电等大中型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
其接入系统由电网企业投资,产权分界点为电站(场)升压站外第一杆(架)。同时
,太阳能发电、沼气发电等小型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其接入系统原则上由电网企业
投资建设。发电企业(个人)经与电网企业协商,也可以投资建设。中国资源利用协
会可再生能源专业委员会相关负责人指出,之前已经有企业投资可再生能源发电,此
次《规定》中明确提及企业、个人进入可再生能源发电产业,虽规定限于小型项目,
却是鼓励更多资金入场的明确表示。

  国家鼓励可再生能源三部曲

  为鼓励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利用,国家有关部门先后公布了三条有关法律法规,
唱响了支持可再生能源的三步曲。《可再生能源法》

  2005年2月28日公布。确立了可再生能源总量目标制度、可再生能源并网
发电审批和全额收购制度、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与费用分摊制度、可再生能源专项资
金和税收、信贷鼓励措施。

  《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

  2006年1月20日公布。提出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
价两种价格。风力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实行政府指导价;太阳能发电、海洋能发电和
地热能发电项目实行政府定价;生物质发电项目实行政府定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
门制定标杆电价电价标准由各省2005年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加补贴电价
组成。补贴电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25元。《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20
06年2月6日公布。明确了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审批和管理方式。发电企业应当
积极投资建设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并承担国家规定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配额义务。大
型发电企业应当优先投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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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现代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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