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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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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日照 发表时间:2006-2-9 8:56:00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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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资金双双青睐“垃圾发电”
昨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作为《中国可再生能源法》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 》的配套法规,明确给出了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审批和管理方式。《规定》所称可 再生能源包括:风力发电、生物质发电(包括农林废弃物直接燃烧和气化发电、垃圾 焚烧和垃圾填埋气发电、沼气发电)、太阳能发电、海洋能发电和地热能发电。此规 定是继鼓励国内各类经济主体参与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之后,给企业进入可再生能源 发电产业提供了指导方向和实施标准。
四类项目可申报资金支持
为鼓励可再生能源的电力发展,《规定》要求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实行中央和地 方分级管理,并需将发电规划纳入同级电力规划。主要河流上建设的水电项目和25 万千瓦及以上水电项目、5万千瓦及以上风力发电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 准或审批。其他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审批,并报国家发展和改革 委员会备案。生物质发电、地热能发电、海洋能发电和太阳能发电项目等四类项目可 向国家发改委申报政策和资金支持。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张国宝曾指出,根据《规定》 ,发电企业应当积极投资建设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并承担国家规定的可再生能源发 电配额义务。大型发电企业应当优先投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
电价可按招标价格执行
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不同类型可再生能 源发电的特点和不同地区的情况,按照有利于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经济合理的 原则确定,并根据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技术的发展适时调整和公布。实行招标的可再 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按照中标确定的价格执行;电网企业收购和销售非水电 可再生能源电量增加的费用在全国范围内由电力用户分摊,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国家 电力监管委员会负责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的运营监管工作,协调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 的关系,对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和结算进行监管。
允许企业和个人投资小型项目
《规定》要求电网企业根据长期发展规划要求,开展电网设计和研究论证工作, 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和需要,积极建设与改造电网,确保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上网对 直接接入输电网的水力发电、风力发电、生物质发电等大中型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 其接入系统由电网企业投资,产权分界点为电站(场)升压站外第一杆(架)。同时 ,太阳能发电、沼气发电等小型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其接入系统原则上由电网企业 投资建设。发电企业(个人)经与电网企业协商,也可以投资建设。中国资源利用协 会可再生能源专业委员会相关负责人指出,之前已经有企业投资可再生能源发电,此 次《规定》中明确提及企业、个人进入可再生能源发电产业,虽规定限于小型项目, 却是鼓励更多资金入场的明确表示。
国家鼓励可再生能源三部曲
为鼓励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利用,国家有关部门先后公布了三条有关法律法规, 唱响了支持可再生能源的三步曲。《可再生能源法》
2005年2月28日公布。确立了可再生能源总量目标制度、可再生能源并网 发电审批和全额收购制度、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与费用分摊制度、可再生能源专项资 金和税收、信贷鼓励措施。
《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
2006年1月20日公布。提出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 价两种价格。风力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实行政府指导价;太阳能发电、海洋能发电和 地热能发电项目实行政府定价;生物质发电项目实行政府定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 门制定标杆电价电价标准由各省2005年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加补贴电价 组成。补贴电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25元。《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20 06年2月6日公布。明确了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审批和管理方式。发电企业应当 积极投资建设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并承担国家规定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配额义务。大 型发电企业应当优先投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
[] [44] 来源:北京现代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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