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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房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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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日照 发表时间:2004-5-7 8:39:06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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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房初始登记 1、申请单位房屋权属登记书面申请,并注明各房屋的竣工时间。 2、用地批文。(须测绘核实初始登记的房屋是否在用地范围内。如属上下级单位土地互用,须提交双方用意互用的证明。) 3、土地证。(如确系没有办理土地证,单位写证明,说明情况,只有用地批文也可办理。)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如在用地范围内部分楼房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个别楼房和平房以及附属设施及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用地范围内只建平房和附属设施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在权属无争议的前提下,由申请单位书面申请,主管部门认可。如属主管单位不在本地或无主管部门的单位,由该单位出具说明情况的证明。) 5、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任职说明。 6、楼房须提交竣工图纸。 (二)公房变更登记 1、变更登记的书面申请,并注明新建房屋的竣工时间。 2、土地证或用地批文。 3、此土地范围内所有房屋所有权证。 4、新建房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拆除的房屋须提交拆迁许可证。 6、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任职证明。 7、楼房须提交的竣工图纸。 (三)公房转移登记 1、公房买卖 (1)房屋所有权证。 (2)土地证或用地批文。 (3)买卖双方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任职证明。 (4)买卖双方法人代表身份证。 (5)买卖协议。(协议中应注明房屋是否出租。) (6)主管部门同意出卖的书面材料。主管部门是市政府或主管部门不在本地的以及无主管部门的单位,提交说明情况的文字材料。属合资企业或股份制企业须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出具同意出售的书面材料,并有各董事签字和身份证及复印件。 (7)出卖共有的房屋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和共有单位同意出卖的书面材料。 (8)楼房须提交竣工图纸。 2、公房交换 (1)交换双方房屋所有权证。 (2)交换双方的土地证或用地批文。 (3)交换协议。(协议中应注明房屋是否出租。) (4)交换双方法人代表身份证。 (5)交换双方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任职证明。 (6)交换双方主管部门同意交换的书面材料。主管部门是市政府或主管部门不在本地以及无主管部门的单位由本单位,提交说明情况的文字材料。属合资企业或股份制企业须由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出具同意出售的书面材料,并有各董事签字和身份证及复印件。 (7)交换共有的房屋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和共有单位同意交换的书面材料。 (8)楼房须提交竣工图纸。 3、公房裁决 (1)房屋所有权证。 (2)土地证或用地批文。 (3)法院下达的查封、解封、过户协助执行通知书和裁定、调解书或判决书。 (4)双方法人代表身份证。 (5)双方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任职证明。 (6)拍卖的房屋须提交拍卖成交确认书。 (7)楼房须提交竣工图纸。 (四)公房共有权登记 公房共有权登记除参照公房初始登记须提交的证件外,还应提交: 1、全部共有单位共同出具的房屋权属登记书面申请。 2、全部共有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 3、由全部共有人共同推举房屋所有权证持证人的证明。 4、共有房产分配协议(注明份额)。 (五)公房抵押登记 1、房屋所有权证。 2、土地证。 3、借款合同、抵押合同。 4、抵押人和法人授权委托书。 5、被委托人的身份证。 6、营业执照或法人任职证明。 7、共有房屋提交全部共有单位同意抵押的证明。 8、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提交本企业全部财产状况并经主管部门确认,同意以其房地产抵押的文件。 9、中外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外商独资企业,提交经董事会通过同意的文件。 10、股份制企业提交股东大会通过同意的文件。 11、楼房须提交竣工图纸。 (六)公房注销登记 1、申请单位申请注销的书面材料。 2、房屋所有权证。 3、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任职证明。 4、如系拆除的房屋须提交拆迁许可证。 5、抵押到期已还上款的业务,应提交他项权利证书、契约、申请审批书、金融部门的出具的还款证明后,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退还给产权单位。 (七)补发公房所有权证 按原房屋所有权证的初始、变更、转移或共有等登记填表,表证均盖补发章。 1、产权单位书面申请。 2、查档、查查封和查抵押的情况。 3、遗失具结书。 4、公告的报纸。 5、企业营业执照呀法人任职证明。 6、楼房须提交竣工图纸。 7、如有新建房屋,应先补发后,再进行变更登记。 8、如有拆除房屋,应有拆迁许可证。 (八)有证无档的公房 1、收回房屋所有权证。 2、按实际情况分别按初始、变更、转移或共有等登记要求,提交证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九)公房换发新证。(指房屋状况与原房屋所有权证一致的) 按原房屋所有权证的初始、变更、转移或共有等登记填表,表证均盖换证章。 1、产权单位的书面申请,并注明各房屋的竣工时间。 2、房屋所有权证。 3、土地证或用地批文。 4、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任职证明。 5、楼房须提交返工图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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