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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答

[ 来源:中国日照 发表时间:2004-5-6 10:29:50 阅读:

1、生育第二胎需要什么条件?

根据《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以下种情况可以允许生育二胎。

 第一、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二)经设区的市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三)曾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五)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六)夫妻一方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七)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八)夫妻一方因非遗传性残疾失去劳动能力,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九)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第二、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且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与女方父母共同生活并履行赡养义务的(女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二)兄弟两人以上,只有一个有生育条件,且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均已丧失生育条件并未收养子女的;
  (三)在与内陆不连结的海岛定居的。

第三、只生育一个女孩,母女均为农村居民且母亲居住在农村连续五年以上,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四、夫妻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均随前婚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2、晚婚和晚育应享受怎样的待遇? 

男女双方晚婚(男方年满二十五周岁、女方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的为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三天)外,增加婚假两周,晚育(女年满二十三周岁怀孕并按计划生育第一个孩子的为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三个月)外,增加产假两个月。增加的婚假和产假,视为出勤。对实行晚婚晚育的农业人口,可以免去一年的集体义务劳动工。  

3、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享受什么待遇? 

(一)从申请当月起至子女年满十四周岁止,每月领取不少于十元的奖励费。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百分之五十。机关、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行政事业费中列支;企业职工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企业公益金中列支;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民的奖励费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兑现,确有困难的,由县(市、区)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二)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组织职工的,退休后加发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五的退休金(退休金为百分之百的不加发),其经费从原渠道列支。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
  (三)各级人民政府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生育两个女孩已实施绝育手术的家庭在发展经济中,应当给予信息、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和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社会救济、划分宅基地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提倡对农村自愿终生只要一个女孩的夫妻给予重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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