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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地居民离婚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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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日照 发表时间:2004-5-6 15:14:37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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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部门: 县(市)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二、部门职责: 1、办理婚姻登记; 2、补发婚姻证; 3、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4、撤销受胁迫的婚姻; 5、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 三、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四、登记条件: 1、双方当事人系合法登记的夫妻; 2、双方当事人离婚是完全自愿的; 3、双方当事人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协议的; 4、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户口是本辖区内的常住户口; 5、申请离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6、离婚登记当事人提供的证件原件,必须是合法、完整、真实、可靠。 7、近期正面彩色免冠二寸单身照片各两张,双方照片必须同色。 五、当事人应提交的登记材料: 1、户口簿 ; 2、居民身份证 ; 3、《结婚证》; 4、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六、登记程序: 提供证件 → 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 审查 → 领取《离婚证》。 七、办理时限和办事结果: 证件齐全、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当场办理。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退回有关证件,并书面告知理由。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民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249号,婚姻证书费9元/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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