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资格审查操作规范
一、依据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 2、《中共山东省委、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的决定》(鲁发[2002]24号) 3、《中共日照市委、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的决定》(日发[2003]2号) 4、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国家经贸委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的通知》(日银发[2003]115号) 二、申请 1、申请条件: 申请人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身体健康、诚实信用、具备一定劳动技能的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其自筹资金不足部分,在贷款担保机构承诺担保的前提下,可以持《再就业优惠证》向商业银行或其分支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2、申请受理部门及程序: 小额贷款按照自愿申请并填写申请表、有关单位推荐、劳动保障部门审查、贷款担保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商业银行核贷的程序办理。 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下岗失业人员个人或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组织,原则上首先由其所在社区进行初审并推荐。尚未建立社区的地方,下岗职工可由原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失业职工可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或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推荐。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应对申请小额贷款的下岗失业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出具审查意见。 三、受理 中央、省、市属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申请担保小额贷款,由市劳动就业办公室进行资格审查,3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认定说明或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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