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发放失业保险金操作规范
一、依据 1、失业保险条例(1999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 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发[1999]103号) 3、失业保险申领发放办法(2000年10月26日劳动和社会保障令第8号) 4、山东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实施《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劳社发[2000]345号 二、申请 1、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以按照规定履行交费义务满1年; (2)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2、申请受理部门: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申请。 3、申请时需携带的材料: (1)本人身份证明; (2)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3)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 (4)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受理和核准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等有关材料。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自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10内,对申领者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并将结果及有关事项告知本人。经审核合格者,从其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10日内,对申领者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并将结果及有关事项告知本人。经审核合格者,从其办理失业登记之月起计发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有关手续,申领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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