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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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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日照 发表时间:2004-5-6 15:29:35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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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据 劳动部关于颁发《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102号) 二、申请 1、申请条件: (1)聘用岗位属特殊需要、国内暂缺、在劳务市场上招聘不到的人员; (2)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持有回乡证、台胞证或其他有效的旅行证件; (3)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需的专业技能和相应的工作经历; (4)无犯罪记录; (5)有确定的用人单位。 2、申请受理部门: 用人单位聘用符合上述条件的台港澳人员就业,由聘用单位提出申请,行业主管部门同意,经市劳动就业办公室审核,然后报省劳动就业办公室审批。 3、申请时需提交的材料: (1)《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山东就业申请表》一式三份; (2)用人单位聘用台港澳人员申请函(其中应说明聘用原因、聘用职务及聘用期限,单位盖章); (3)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批准证书(复印件),外企常驻代表机构批准证书、登记证(复印件); (4)被聘台港澳人员的履历证明(含最终学历和完整的工作经历,须中文打印,用人单位盖章); (5)被聘台港澳人员任职的相关资格证明(此证明指有关机构出具的相关技术技能证书;如无此种证书,应由该台港澳人员原工作过的单位出具从事与现聘用岗位工作相关的资历证明); (6)《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正本及复印件)或《港澳同胞回乡证》(正本及复印件); (7)由卫生检疫部门出具健康证明(正本及复印件); (8)近期二寸证件照片二张。 (9)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10)用人单位与之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三、审理 市劳动就业办公室接到申报材料后,对申报材料是否齐全、有效,是否符合申请条件进行审核,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对申报材料齐全有效,且又符合申请条件的,市劳动就业办公室形成书面审核报告,申请单位持审核报告到省劳动就业办公室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对不符合要求的,将材料退回,并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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