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再就业优惠证》操作规范
一、依据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 2、《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的决定》(鲁发[2002]24号) 3、《中共日照市委、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的决定》(日发[2003]2号) 4、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十三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劳社发[2003]4号) 二、申请 1、申请条件: (1)仍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或协议期满出中心未解除劳动关系以及在2001年1月1日前符合进中心条件非本人原因未进中心仍未再就业的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含控股企业,下同)下岗职工; (2)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失业人员; (3)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关闭破产需安置的人员; (4)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2、申请受理部门: 中央、省属、市属企业的下岗职工以及关闭破产企业需要安置的人员,持有关证明通过所在企业或主管部门向市劳动就业办公室提出申领《再就业优惠证》申请;其他失业人员由本人直接向市劳动就业办公室申领。 3、申请程序及申请时需携带的材料: 中央、省、市属企业的失业职工,持《失业证》、居民身份证直接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申请,由市劳动就业办公室审批。 中央、省、市属企业的下岗职工以及关闭破产企业需要安置的人员,持《下岗证》或相关证明向所在企业或主管部门申请;企业或其主管部门审核公示后,集中向市劳动就业办公室提出申领。 三、审理 市劳动就业办公室对申请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经核实符合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公示无异议的,为其免费办理《再就业优惠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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