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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命伤残人员评定

[ 来源:中国日照 发表时间:2004-5-6 14:50:21 阅读:

 
项目名称
 革命伤残人员评定(审核)
 
适用范围
 1、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复员退伍军人(包括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官兵);

2、革命工作人员,人民警察,民兵,民工,有档案记载或明确证明,残情符合二等乙级以上(包括二等乙级)评残条件者;

3、伤残人民警察(不包括企事业单位享受劳保待遇的伤残人民警察);

4、国家机关伤残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权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由国家补贴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

5、参战致残民兵民工;

6、参加军事训练的民兵(指无工作单位的农民、城市居民、学生);

7、因维护社会治安负伤无工作的人民群众。
 
申报材料
 1、个人向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提出评残申请;

2、原始记载、可靠证明和所在单位或地方基层组织的意见等材料。
 
审批程序  1、个人向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提出评残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2、县(市)民政部门初审,指定医院检查残情;

3、市民政局审核报省民政厅审批。
 
承诺时限  2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公地点:日照市行政服务大厅民政局1窗口 

 承 办 人:陈为业          电话:8717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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