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革命伤残人员评定(审核) 适用范围 1、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复员退伍军人(包括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官兵);
2、革命工作人员,人民警察,民兵,民工,有档案记载或明确证明,残情符合二等乙级以上(包括二等乙级)评残条件者;
3、伤残人民警察(不包括企事业单位享受劳保待遇的伤残人民警察);
4、国家机关伤残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权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由国家补贴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
5、参战致残民兵民工;
6、参加军事训练的民兵(指无工作单位的农民、城市居民、学生);
7、因维护社会治安负伤无工作的人民群众。 申报材料 1、个人向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提出评残申请;
2、原始记载、可靠证明和所在单位或地方基层组织的意见等材料。 审批程序 1、个人向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提出评残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2、县(市)民政部门初审,指定医院检查残情;
3、市民政局审核报省民政厅审批。 承诺时限 2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公地点:日照市行政服务大厅民政局1窗口
承 办 人:陈为业 电话:8717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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