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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的中国公民、华侨、台湾居民在内地收养登记

[ 来源:中国日照 发表时间:2004-5-6 14:59:26 阅读:

项目名称  香港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内地办理收养登记(核准)
 
适用范围 香港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我市收养子女的。
 
申报材料 1、收养申请书;

2、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香港同胞回乡证;

3、经中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证明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审批程序 1、收养人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有关材料;

2、收养登记机关审查,对符合收养条件的,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
 
承诺时限  2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1、申请手续费20元/件;

2、《收养证》工本费10元/件;

3、收养登记调查费220元/件;

4、解除收养关系登记费:100元/件。
 
收费依据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涉及境内外双重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鲁价费发〔2001〕204号)
 

 


 项目名称 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内地办理收养登记(核准)
 
适用范围 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我市收养子女的。
 
申报材料 1、收养申请书;

2、澳门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澳门同胞回乡证;

3、澳门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审批程序 1、收养人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有关材料;

2、收养登记机关审查,对符合收养条件的,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
 
承诺时限 2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1、申请手续费20元/件;

2、《收养证》工本费10元/件;

3、收养登记调查费220元/件;

4、解除收养关系登记费:100元/件。
 
收费依据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涉及境内外双重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鲁价费发〔2001〕204号)
 

 


项目名称 华侨在内地办理收养登记(核准)
 
适用范围 华侨在我市收养子女的。
 
申报材料 1、申请书;

2、护照;

3、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审批程序  1、收养人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有关材料;

2、收养登记机关审查,对符合收养条件的,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
 
承诺时限  2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1、申请手续费20元/件;

2、《收养证》工本费10元/件;

3、收养登记调查费220元/件;

4、解除收养关系登记费:100元/件。
 
收费依据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涉及境内外双重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鲁价费发〔2001〕204号)
 

项目名称 台湾居民在内地办理收养登记(核准)
 
适用范围 台湾居民在我市收养子女的。
 
申报材料 1、收养申请书;

2、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证明;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的在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

4、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审批程序  1、收养人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有关材料;

2、收养登记机关审查,对符合收养条件的,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
 
承诺时限  2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1、申请手续费20元/件;

2、《收养证》工本费10元/件;

3、收养登记调查费220元/件;

4、解除收养关系登记费:100元/件。
 
收费依据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涉及境内外双重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鲁价费发〔2001〕204号)
 

办公地点:日照市行政服务大厅民政局1窗口 

   承 办 人:张守佳          电话:8717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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