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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日照市纪委 日照市监察局 关于对行政效能问题和影响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投诉办法
(2002年4月10日)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提高行政效率、优化发展环境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对政府机关及国家公务人员的监督,改进工作态度,提高行政效能,优化我市经济发展环境,树立政府机关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良好形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机关及国家公务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从政行为规范,忠于职守,高效公正,廉洁勤政,依法行政,以人民群众“高兴不高兴”、“满意不满意”、“赞成不赞成”作为衡量工作好坏的最终标准。
第三条 对政府机关及国家公务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下列行为的,可以投诉:
(一) 无正当理由脱岗、离岗、不坚守岗位的;
(二) 工作态度冷淡、生硬、蛮横、粗暴的;
(三) 对群众提出的正当要求和意见置之不理的;
(四) 不按规定程序公开办事、办事不公道的;
(五) 办事效率低下或者有意拖延、敷衍塞责、不负责任的;
(六) 执法机关、部门乱用权利,乱查、乱扣财务和乱罚款的;
(七) 执收、执罚部门不出示有关证件、不使用规范票据和不进行缴费登记,进行罚款、收费的;
(八) 擅自设立、审批收费、罚款项目,提高收费、罚款标准,扩大收费、罚款范围的;
(九) 对企业和招商引资项目敲诈勒索、强买强卖、强揽工程的;
(十) 利用职权和行业垄断地位强行服务收费的;
(十一) 强行向企业拉赞助、拉广告、定购书报、音像制品的;
(十二) 假借会议、外出(出国、处境)考察、参观学习之名,向企业摊派资金、公款旅游的;
(十三) 向企业摊派办公费、办案费、交通费、通讯工具购置费以及保证金、抵押金、代办、借款借物、 募捐、集资等形式变相向企业摊派收费的;
(十四) 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到企业吃、拿、索、要以及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各种费用的;
(十五) 其它影响我是经济发展环境的行为。
第四条 投诉可以采取电话、电报、信函、音像制品、面谈、密码投诉或委托他人转达等方式。提倡实名投诉。
第五条 投诉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据实告知被投诉人的具体情节和证据。
第六条 受理投诉的机关要认证履行职责,及时认真查处,并将办理情况答复投诉人,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对工作推诿、有失职、渎职行为造成严重影响和损失的,要坚决予以追究。对不属于投诉受理范围的,要及时转请有关部门处理,并向投诉人说明。
第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保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对打击报复投诉人的,一经查实,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条 在市纪委、监察局设立日照市公务员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和经济发展环境投诉中心。投诉电话:8781230、8781449。
第九条 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司法机关、群众团体、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国家、省驻日照各单位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