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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范围 所有对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及其项目竣工验收。 二、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方式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实行分类管理: 1、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 2、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3、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凡对环境影响较小的高新技术、信息产业等项目,一律简化环保审批程序、手续。对电子、计算机等组装类项目,除国家、省管理的外,不管投资大小,原来须做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一律简化为填写环境影响报告表。 三、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管理程序 1、项目建议阶段,建设单位提出立项申请并附项目建议书和其他有关材料,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项目建议书有关环保部分,勘察建设项目拟选场址,确定立项初步意见。对环境影响小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报环保部门审批。 2、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2份)或环境影响报告表(3份),连同审批请示,报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铁路、交通等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其中,需要办理执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对市政府确定的重要发展园区、重点企业集团、重点民营企业、重点建设项目实行现场服务。 3、在初步设计阶段,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并依据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在环境保护篇章中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向环保部门提交环保设施设计方案。 4、在施工图设计阶段,提交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图、施工图说明和主体工程的工艺流程图、工艺设备布置图等(生产性项目)。 四、 建设项目竣工后,需进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验收范围包括: 1、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各项环境保护设施,包括为防治污染和保护环境所建成或配备的工程、设备、装置和监测手段,各项生态保护设施。 2、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有关项目设计文件规定应采取的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五、对需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试生产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及其它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做出审查决定。 建设单位应当自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对试生产3个月确不具备环境保护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的3个月内,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延期验收申请,说明延期验收的理由及拟进行验收的时间。经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继续进行试生产,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六、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应当提交以下验收材料: 1、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影响验收申请报告,并附有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 2、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并附有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或调查表; 3、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 七、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的编制。 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由建设单位委托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编制。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不得同时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的编制工作。 八、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时限 1、环保部门受理建设单位申报后,5日内勘察项目拟选场址并提出立项预审意见。按规定应由省环保局审批的建设项目,市局于5日内予以转报。 2、环保部门自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2日内签署审批意见;自收到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修改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5日内签署审批意见;自收到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5日内予以批复。 3、环保部门确认收到的试生产申请报告及有关资料符合要求,并经现场查验后,3日内批复。 4、环保部门确认所收到的竣工验收申报材料符合要求后,5日内(包括必要的现场查验)做出批复。 九、市环保局与各区县环保局项目管理分工 除国家、省环保局有特殊规定的外,由各区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立项或企业自主立项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及"三同时"手续由所在区县环保局审批。 市直管区范围以外由市环保局审批、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建设项目,其试生产申请一律由所在区、县环保局审查批复。其中由市局审批的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登记表的项目,由区县环保局负责其环保设施验收,验收结果及有关材料报市环保局。 造纸、酿酒建设项目除根据审批权限由国家环保总局、省环保局负责审批的外,在经省环保局办理申报登记后,由市环保局审批。新市区、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日照海滨国家森林公园及日照高科技工业园内的建设项目由市局统一管理。 承办单位:市环保局监督管理科 联系电话:8779210 联系人 : 范昌伟 陈祥春 曹正梅 办公地点:北京路北段路东市环保局109室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标准 (单位:万元) 估算投资额(亿元)咨询服务项目 0.3以下 0.3-2 2-10 10-50 50-100 100以上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含大纲) 5-6 6-15 15-35 35-75 75-110 110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1-2 2-4 4-7 7以上 评估环境影响报告书(含大纲) 0.8-1.5 1.5-3 3-7 7-9 9-13 13以上 评估环境影响报告表 0.5-0.8 0.8-1.5 1.5-2 2以上 注: ①表中数字下限为不含,上限为包含; ②估算投资额为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估算投资额; ③咨询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根据估算投资额在对应区间内用插入法计算; ④以本表收费标准为基础,按建设项目行业特点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乘以调整系数,确定咨询服务收费基准价;调准系数见下表 ⑤评估环境影响报告书(含大纲)的费用不含专家审查会议的差旅费;环境影响评价大纲的技术评估费用占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估费用的40%; ⑥本表所列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收费标准为不设评价专题的基准价,每增加一个专题加收50%; ⑦本表中费用不包括遥感、遥测、风洞实验、污染气象观测、示踪试验、地探。物探、卫星图片解读、需要动用船、飞机等的特殊监测等费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标准调整系数
环境影响评价大纲、报告书编制收费行业调整系数 行 业 调整系数 化工、冶金、有色、黄金、煤炭、矿产、纺织、化纤、轻工、医药、区域 1.2 石化、石油天然气、水利、水电、旅游 1.1 林业、畜牧、渔业、农业、交通、铁道、民航、管线运输、建材、市政、烟草、兵器 1.0 邮电、广播电视、航空、机械、船舶、航天、电子、勘探、社会服务、火电 0.8 粮食、建筑、信息产业、仓储 0.6
环境影响评价大纲、报告书编制收费 环境敏感程度调整系数 环境影响敏感程度 调整系数 敏感 1.2 一般 0.8
按咨询服务人员工日计算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标准 (单位:元) 咨询人员职级 人工日收费标准 高级咨询专家 1000-1200 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800-1000 一般专业技术人员 600-8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