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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县出口加工区

[ 来源:中国日照 发表时间:2004-5-8 8:46:33 阅读:

 

莒县农副产品出口加工区、 高新技术企业园优惠政策

    ·第一条 为加快我县农副产品出口加工区、高新技术企业园(以下简称出口加工区)的开发建设,扩大对外开放,推动全县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本优惠政策适用于在出口加工区投资新建的固定资产投资为80万元以上或年销售收入过500万元、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企业,以及进区投资的科研开发机构和科研基地。
  ·第三条 财政扶持政策
  鼓励投资者进区投资,进区投资者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外,还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进区新办生产性企业,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从投产运行之日起,5年内县财政给予企业缴纳所得税等额的扶持。
  (二)进区的高新技术项目,经营期限在15年以上的,从投产运行之日起,10年内县财政给予企业缴纳所得税等额的扶持。
  (三)进区投资注册资本在5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除享受(一)、(二)项规定的优惠政策外,从投产运行之日起,3年内县财政按企业缴纳的新增增值税的12.5%给予扶持。
以上财政扶持专项用于企业高新技术开发。
  ·第四条 用地优惠政策
  (一)进区投资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支付征地费、造地费和出让金中应上缴国家、省、市的部分外,地方留成部分一律免缴。
  (二)进区投资企业以租赁方式使用区内土地的,租期可达30年,前10年租金为每亩每年1000元,10年后,租金根据县政府公示地价相应调整。重大项目租期可放宽至50年。
  (三)进区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项目,用地方面可根据投资者要求,协商给予特殊优惠。
  ·第五条 收费优惠政策
  (一)凡进区投资企业,从立项、审批到开工建设,办理各项手续只收取工本费。对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除上缴国家、省、市的部分外,地方留成部分一律免缴。
  (二)为进区企业提供服务的县内中介机构一律按最低标准收取费用,最高不超过收费标准上限的50%。对城市教育附加费(土地管理部门代收部分)、基础设施配套费、供配电站费、教育集资全部予以免除。
  (三)进区企业建设,工程监理费、设计费、招投标管理费、测绘费、工程质量监督费、工程勘察费一律按最低标准减半征收,城市规划管理费减收80%,并免收造价咨询费。
  (四)区内企业主及其职工,凭有效证件,在购置物业、子女入学等方面,享受我县居民同等待遇,按同一标准收取费用。 
  (五)入园企业未达到规定经营期限或生产经营过程中转让、拍卖土地使用权的,应先补缴已按本规定减免的有关费用,后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条 其它优惠政策
  (一)按照“企业内部的事企业负责,企业外部的事政府负责”的原则,凡进区投资企业,从立项、审批、规划、建设到投产,由出口加工区管理委员会协助办理一切手续,管委会对项目投资者提供全程服务。
  (二)进区投资企业经管委会审查符合投资条件的,特殊情况下,由管委会协调有关单位可先开工建设,后补办有关手续。
  (三)对进区企业应缴纳的税费实行专项服务,税收由国税、地税部门征收,收费只允许县财政局一家进园收取,未经管委会同意,任何部门不准擅自到企业收费和检查。
  (四)鼓励各乡镇引进项目进区投资,凡乡镇进区项目,按照“谁引进,谁受益”的原则,企业缴纳的税费与经济指标仍归乡镇。
  (五)进区投资企业办理人才招聘、劳动用工及职工养老保险、职工户口转移、子女入托入学等手续,由管委会协调有关部门代为办理。
  ·第七条 国家和省、市有特别优秀规定的,按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投资者进区投资建设,须先提报有关材料和证明,经管委会审查批准后,方可享受以上优惠政策。
  ·第九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山东莒县人民政府:电话:0633-6222695 传真:0633-6223219

莒县招商局:电话0633-6200338 传真:0633-6200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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